政策法规
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5  |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财库[20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甘政办[2001)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省财政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汇总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汇总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且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除基层预算单位以外各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按“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表1),报财政部门审批。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各地分支机构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审查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相对应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银行账户印鉴卡》  (附表2)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代理银行各一份;一级预算单位还需交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七条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更,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省级预算单位须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省级单位单笔支付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单笔直接支付及时清算限额。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省级单位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下同),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单笔授权支付及时清算限额。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帐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四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四十五条  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附表3—1)格式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3—2)(附基层单位用款计划),以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之后,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各自的报送时间。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逐级下达基层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并人下一季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统一审批,如需紧急支付时,可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报送《预算单位月份用款计划汇总表(临时)》  (附表3—3)附基层预算单位临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4—1),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4—2),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预算资金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附表5)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附表6),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章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书》  (附表7)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如有所属的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它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一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15日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下一个月本部门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无误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电子数据及有关表格。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和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编制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等电子数据文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人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实行工资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比照一级预算单位工资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与当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报表及软盘数据报送财政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增人增资按第六十六条和本条一级预算单位程序办理。预算单位要及时申请追加(减)相应的单位人员经费预算指标,并依据批准的追加(减)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直接支付。

第六十九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在每月20日前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代理银行在每月20日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省级预算单位工程采购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各市、地、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采购支出直接支付的额度。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批准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三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依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及时办理。

第七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七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八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七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额度。

第八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八十三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八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直接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省级单位包括单次购买或单项服务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市(州、地)可根据实际确定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

第八十六条  每月28日前,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 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表8)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附表9)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附表10)。

第八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表11)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九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三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  (附表12—1)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附表12—2)。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报(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旬、月报表。

第九十八条  每月10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九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一百零一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与签订协议的代理银行分行或支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批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开设和预留印鉴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业务,与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资金清算;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部门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组织应由本单位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文件、票证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银行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签定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有关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    .

第一百零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外,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一百一十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存款、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规定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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